验证的高校毕业生。
2、具有本市户籍、并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条件】
1、2018年12月1日之后在本市首次注册有限公司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注册成功后经营满一年;
3、创业组织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其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补贴标准】
一次性补贴8000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
【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政策对象应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18个月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区审核
1)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原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将结果告知申请对象。
2)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审核通过的,由区就业促进中心通过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直接拨付或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创业组织指定的银行账户。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
【办理依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的实施意见〉》
【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
【贷款金额】
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40%。
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担保额度】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申请贷款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申请条件】
1. 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 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3. 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且比例不低于30%;
4. 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