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开发区投资业务部吴老师13611697318
发布日期:2020年5月1日
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青年大学生创业和创新。
大学生社会保障初期补助
[处理基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青年大学生创业初期社会保险费补助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创业组织:
1.在本市注册不满3年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2.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注册职工就业,按规定缴纳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3.创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年满35周岁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青年;
4.创业组织应当自注册之日起36个月内,向注册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书面申请。
[补贴标准和期限]
1.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市新招收的符合创业组织条件的注册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对象。
2.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
*提示:根据《关于调整促进就业相关资金列支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计算基数口径的通知》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用于计算创业机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的缴费基数,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
3.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自创业组织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6个月。
4.每个创业组织的最高补贴为每自然年2万元。
注:2018年12月1日前成立并符合上述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创业组织,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可按原规定继续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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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以下材料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组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组织社会保险缴费账号(包括开户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
4)创业组织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区县审核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在收到创业组织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原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后,将结果告知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费后补贴的原则。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核通过的,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于次月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直接拨付或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受理部门】
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创业指导服务部门。
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申请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之内,且其教育经历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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