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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投资20个房间预算,开酒店式公寓赚钱吗

时间:2023-10-25 00:45:02  来源:  作者:

网络映射

“广告上明确写明,只要投资购买物业,就可以享受租金收入。结果钱花了收入却没兑现……”

最近,桂林市民赵先生陷入了无助的境地。他认为房地产商有义务履行其宣传承诺,但他直到上法庭才知道自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投资酒店式管理公寓引发的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驳回了赵先生对房地产开发商收入的主张。

2015年,赵先生在桂林某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看到一则房地产广告。广告的大致内容是:业主买房后可以享受稳定、丰厚的租金收入。基于房地产公司“诱人”的宣传,赵先生动了心。付完房款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意将所购商品房出租给酒店管理公司统一经营,不得出租用于自营、自用或对外使用。同时,赵先生还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了《公寓租赁合同》,酒店管理公司每月向赵先生支付相应的投资收益。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年,赵先生每月按时收到酒店管理公司的收入,他非常高兴,认为自己的投资是正确的。

然而,天气是不可预测的。由于酒店管理公司管理不善,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公寓租赁合同》时,赵先生只与自称是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对接,从未与酒店管理公司有过直接接触。因此,从2019年年初开始,就再未支付任何投资收益给赵先生。,

无奈之下,赵先生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认为,自己当初购买的目的是基于投资收益,也是基于房地产公司宣传的房价年收益率等投资收益的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应该算是要约。因此,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地产公司认为,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外,与赵先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投资或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赵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投资收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赵先生主张的投资收益,实际上是与酒店管理公司的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收入,赵先生应该向酒店管理公司主张权利。

七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法官认为,房地产公司广告中对月收入和收益率的宣传与房屋本身或相关设施无关,不应是要约,而应是要约邀请。因此,赵先生不能以其广告内容作为合同义务约束房地产公司,赵先生知道并批准了与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因此,赵先生主张由房地产公司承担支付收入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赵先生没有对判决提出上诉。

通过赵先生一案,法官提醒投资者:如今,投资者购买商品房、委托管理公司出租投资收益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虽然投资者可以通过这种投资形式轻松享受收益,但所涉及的风险也不小。因此,投资者在参与类似投资时,首先要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然后再决定是否投资,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桂林生活网消息——桂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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