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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代理词怎么写

时间:2023-10-21 11:33:57  来源:  作者:

二、本案的案由为合同纠纷,因此只应当审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不应当审理侵权的问题。原告既然按照合同起诉的,就不能再主张被告刘某

侵权。

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根据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原告应当只能选择一种理由起诉,要求按照合同纠纷起诉,要求按照侵权纠纷起诉。两种请求不能同时主张。

三、根据法庭调查可知,原告季某之所以能够把货提走有两个原因:

1、由于原告季某违约在先。

根据原告季某与被告

济宁某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签订的《碳钢螺栓球网架加工协议书》约定,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甲方预付拾万元整,装车前再付所有余款。但是原告季某并?有按时支付预付款,况且在来提货时在装车前也?有付清所有余款。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由于原告季某违约在先,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因此可以拒绝交付货物。原告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要求却要求被告济宁某某有限公司交付货物完全是无赖行为。

2、由于原告季某与曲阜某某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

曲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货物进行了查封。被告刘某只是作为曲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司去与原告季某协商这件事,并没有组织原告提货。

由此可知被告刘某有阻止原告季某拉货,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四、原告季某主张的的12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本不存在。

原告季某开庭时提供的某某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与

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某某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向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下达的《中标通知书》可以证明,原告季某并不是某某市博物馆玻璃屋顶轻钢屋架工程的承包人,况且季某也没有质证承揽该工程。所以12万元的经济损失不是原告季某的,其也没有权利主张。况且该12万元所列的经济损失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五、原告提供的12万元的罚款单不是真实的,也不是对原告的罚款。与原告没有关系。首先该罚款不应当,也不存在,根据某某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八条可知,双方有约定罚款及违约金,该罚款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完全可以不交,况且原告季某也没有提供缴纳罚款的证明。其次假设罚款存在,也给原告季某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有对原告季某罚款。原告季某向被告主张损失更是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季某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XXX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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