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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被告代理词理词范文.doc

时间:2023-10-21 11:33:19  来源:  作者:

原告代理词范文(交通事故)

尊崇的审判长、书记员:

关于被告龚品香诉原告方梅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受原告方梅根委托负责他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前,我搜集了无关证据,并到现场察看,刚才又聆听了法庭考察。因此,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已查明的理想,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谈二点代理意见,供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被告所诉,诉讼主体不符。

依据民事责任的造成条件,守法行为与损害理想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钻研因果关系该当留意的成绩是:应留意把缘由和条件区别开来。缘由是使结果发生起决定作用,并与结果之间有着外在本质的必然联系的景象;条件则是只对结果的发生起着一定影响,即给结果发生形成一种可能性而不起决定作用,并与结果间没有外在必然联系景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致伤缘由与原告有无因果关系?

经庭审查明:陈富珍无证驾驶未经注销不能上道行驶的狮龙电动车无安全后座椅载坐12岁以下儿童,非法超载被告,超速撞伤原告。而驾驶狮龙电动车的陈富珍和乘坐在无安全座椅后座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均未受伤。先不说原告能否违章,退一迈步讲:即使是原告违章,而在交通法规依法保护范围内的陈富珍和后座那六周岁以下的儿童均没有形成伤害的理想。而被告明知电动车后座不能载人,而执意守法乘坐陈富珍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后座严禁乘坐12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形成伤害,依据力学原理和民事责任的造成条件,其责任在陈富珍,而与原告无因果关系,其案由属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其原告是陈富珍,而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保护和解决的范围。现被告昧着良心诉我的当事人,实在打鬼找错了庙门,显属诉讼主体不符。

第二、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xx年2月19日第20xx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显失公平,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认定方面不具有主观真实性和全面性,在责任划分方面也缺乏必要的科学性,该认定书不能作为确定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根据。而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属于证据的一种,在解决交通事故中仅起证据的作用,不再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单方当事人均可以将认定书作为本人主张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划分既不是民事侵权责任,也不是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当然根据和最终根据。

陈富珍驾驶未经注销的狮龙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乃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而该责任书却将陈富珍驾驶未经注销的狮龙电动车本属机动车辆治理范围,而认定为非机动车(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显属渎职偏袒,有失公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安装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安装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品质、形态尺寸符合无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陈富珍驾驶的电动车,从其形态看没有脚踏板,仪表盘上的里程表显示该车设计最高时速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1999)“技术要求”第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第规定:“整车品质(分量),应不大于40kg”。第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性能,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

显然,陈富珍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陈富珍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安装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网,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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